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
(一)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唯物辩证法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包括一系列的基本规律和范畴,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
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
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钥匙”;
第三,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方法。
(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1、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概念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对立和统一分别体现了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斗争性和同一性)。简言之,矛盾即对立统一。
提示:1)是否承认对立统一学说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实质。2)唯物辩证法所说的矛盾是辩证矛盾(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对立统一关系),而逻辑矛盾是指人们思维过程中由于违反形式逻辑规则所造成的自相矛盾。
2、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的含义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是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2)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矛盾斗争性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不能把斗争性归结为一种形式,也不能把斗争形式的改变误认为斗争的消失。由于矛盾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斗争形式也不同;即使同一性质的矛盾,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斗争形式也不同。对于多种多样的斗争形式,可以区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基本形式。
3、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的辩证关系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因为矛盾的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 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同一性规定和制约着斗争的形式、规模和范围,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
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绝对性,矛盾同一性的相对性体现了物质静止的相对性。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和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发展。
提示: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矛盾的同一性又被称作矛盾的统一性。同一性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
4、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所谓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斗争、又同一,由此推动事物的发展,
或者说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发展。在矛盾推动事物发展中,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各有其作用。
1)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由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条件(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获得发展。
第二,由于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
第三,由于矛盾双方彼此相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2)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第一,矛盾双方的斗争促进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为对立面的转化、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第二,矛盾双方的斗争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向另一种矛盾统一体过渡的决定力量。斗争促使矛盾双方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3)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是相互结合共同发生作用的,矛盾推动事物发展是斗争性和同一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不同条件下,二者所处的地位会有所不同。在一定的条件下,矛盾的斗争性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而在另外的条件下,矛盾的同一性又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
5、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原理的方法论意义第一,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说明,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而且表现为“相辅相成”,我们在分析和解决矛盾时,必须从对立中把握同一,从同一中把握对立。
第二,要正确把握和谐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运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指导实践,还要大力发扬斗争精神。
提示: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说明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它是事物变化的根据,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外因(外部矛盾)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它能够影响事物的状况和发展进程,但它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1、矛盾的普遍性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对矛盾的普遍性的简明表述。其含义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是事物的普遍本质。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事物始终在矛盾中运动。
2、矛盾的特殊性矛盾普遍存在,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各个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个方面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各有其特点。具体表现有三种情形:
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从横向讲,如机械、物理、化学、生物、社会各种运动形式相互区别,就是由各自的特殊矛盾规定的。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从纵向讲,一个系统的矛盾的展开和逐步解决都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和阶段。过程和阶段有长有短,但都有其特殊矛盾。
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事物是由多种矛盾构成的。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次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次要作用的矛盾。
不仅如此,在每一对矛盾中有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被支配一方的则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看问题既要全面地看,又要看主流大势、发展趋势。
由于矛盾的性质、地位以及条件的复杂性,矛盾解决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矛盾 一方克服另一方;矛盾双方同归于尽;矛盾双方形成协同运动的新形式;矛盾双方融合成一个新事物。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是主义马克思的一个重要原则。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的矛盾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关系,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人的认识的一般规律就是由认识个别上升到认识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发展过程。
提示:1)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一切科学认识的首要前提(要正视矛盾)。矛盾又具有特殊性,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采取正确的方针和办法去解决矛盾。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可以视为同义。可以说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不能说个性寓于共性之中,因为个性比共性更丰富,共性不可能包含所有个性。
(四)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主义马克思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附: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由矛盾组成的,就像一枚硬币有两面一样。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对立统一规律:
矛和盾就是典型的对立统一。矛和盾是统一的,因为都是战争工具;矛和盾又是对立的,因为矛的目的是刺穿盾,盾的目的是挡住矛的穿刺。
火与水也是对立统一的,我们都知道水火不相容,但是当我们想喝上健康的水,用火给水加热,把水中病菌消灭掉,达到我们可食用的标准,这时候水与火又达成了统一。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也是对立统一规律的。
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等领域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内在的矛盾性,事物内部矛盾推动事物发展。它揭示出自然界。具体表现在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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